指令备忘录的附录编号57- 制定关于从贷款收益中购买的抵押品登记的政策指南[OWWA 指令备忘录编号。 08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5月22日
(纳尔)卷。 1 第 4 期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OWWA 指令备忘录第 1 号086,1990 年 5 月 22 日 ] 指令备忘录的附录编号。 57- 制定从贷款收益中购买的抵押品登记的政策指南 为了服务的利益,并考虑到所提供的抵押品应从贷款收益中购买的新情况,以下是贷款发放的指南: 1. 应直接向供应商或供应商付款;但是,在无法直接付款的情况下,项目官员由提议者陪同,应向供应商/供应商付款; 2. 在获得作为抵押品的财产后,项目官员应立即与发起人一起进行登记,费用由发起人承担; 3. 如果贷款收益超过提供的抵押品成本,上述收益的余额只有在抵押契据登记后才能释放。贷款发放后十五 (15) 天内,办公室应监控项目实施进度。所有作为抵押的车辆均应由陆运委员会注明,而房地产和其他动产抵押应在财产所在地的契约登记处登记。为了合规。采用:1990 年 5 月 22 日(新加坡元。) ATANACIO V. MARONILLA 管理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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