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1989 年 11 月 8 日 13 日 ] 根据 RA 6657 的第 16 节,也称为《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 和实施第 (d) 段和 (d) 和( e) 特此颁布下列规章制度: 第 1 节 赔偿的最终行政决定。 — 当土地所有者无视或拒绝土改部长书面征用通知和补偿提议时,该事项连同强制征用索赔文件夹(CACF)和其他相关记录应在答复期限届满或收到拒绝通知后的五 (5) 天内将其传送给 DAR 裁决委员会 (DARAB)确定公正赔偿。第 2 节。DARAB 中的简易程序。 — DARAB 收到 CACF 后,秘书处应立即将此事作为确定公正赔偿的案例,并通知土地所有者、菲律宾土地银行(LBP)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关于在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对寻求强制征用的土地进行公正补偿的估价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在十五 (15) 天或获准延期的同一期限内就诉讼中提出的问题提交一份关于其立场的备忘录。...
管理强制征地补偿最终行政裁决的简易程序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命令第13]pdf预览版管理强制征地补偿最终行政裁决的简易程序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命令第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