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程序规则[CID 法律说明第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1月25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4, January 25, 1988 ] 递解出境程序规则 1. 根据移民法第 8-A 节,专员委员会对所有递解出境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力:对被投诉或指控的外国人发出逮捕令。董事会应根据《章程》第三条第 2 节担任法官;湾。授权并确定他的临时释放保释金; C。听取指控、评估证据、制定结论并向总统提交决定; d。复审上诉或自行决定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决定; e.决定驱逐出境案件。 2. 根据《宪法》第三条,外国人有权获得《权利法案》的保护。根据《移民法》第 37 条第 37 段。 c, 任何外国人都不得在没有被告知驱逐出境的具体理由或没有根据这些程序规则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 3. 局长应在向法庭提交搜查令申请前予以批准。 4、在羁押审讯期间,被告人有权请律师。他可以放弃寻求律师的权利,但只能以书面形式,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逮捕后,特别检察官应致电有关总领事,告知其被捕情况以及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允许犯罪嫌疑人给其律师打一个电话,给他的家人打一个电话。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他才被允许接待访客,包括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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