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28, S. 1987, December 07, 1987 ] 伊拉克外汇条例 特此指示您向伊拉克的合同工和在伊拉克过境的人传播菲律宾驻巴格达大使馆发送的以下信息: 1. 伊拉克外汇条例正在严格执行。对同样的无知不会免除任何人的惩罚。 2.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不得携带任何硬通货(美元、英镑、德国马克),除非在入境口岸申报该数额。 3. 任何在出境时被发现持有未申报外币的外国人将被处以没收外币、监禁或两者兼施的重罚。 4. 建议所有菲律宾工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所有相关的持牌机构都被要求在其新员工的 PDOS 中包含上述信息。采用:1987 年 12 月 7 日(新加坡元) TOMAS D. ACHACOSO 管理员 重新发布:1992 年 2 月 18 日(新加坡元) JOSE N. SARMIENTO 管理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动态生成管理系统(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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