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P.D. 为目的的海外航运公司的注册和认可866/1711[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3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5月29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6 年 5 月 29 日 33 日 ] 出于 P.D. 目的的海外航运公司的注册和认可866/1711 此后,以下指南将管理从事海外航运的航运公司、公司和实体的注册和认证,以使用 P.D. 866/1711,即: 一、资格要求 1. 只有菲律宾航运公司、公司和被授权主要从事海外航运的实体,才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注册和认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从事海外航运。 2. 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 P2.5M 的所有者权益或实收资本以租用最多三 (3) 艘船舶,并且应将超过 P4.0M 的额外船舶租赁增加至三艘,但总数不超过五 (5) 艘。 3. 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应为菲律宾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至少两 (2) 名主要官员(例如,总裁、运营副总裁、货运/租船总经理管理人员或其同等人员应具有至少五 (5) 年船舶管理、航运业务或租船经验;任何主要人员的变更均应获得 MARINA 的批准。 II 认可程序 1. 申请人应向 MARINA 提出申请写作,并附有以下文件的适当支持:...
以 P.D. 为目的的海外航运公司的注册和认可866/1711[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33]pdf预览版
以 P.D. 为目的的海外航运公司的注册和认可866/1711[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3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