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1-85, July 23, 1985 ] 授权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交付、出售或使用可变合同的资格 根据第 10 章第三章关于可变合同的规定,与保险第 414 节有关法典规定,任何有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授权发行、交付、出售或使用可变合同,除该法典有关可变合同的要求外,还必须向委员会证明其已满足合同,具有以下条件: 1. 公司在授权发行、交付、销售或使用可变合同之日前的下一个 5 个会计年度中的最后 2 个会计年度的任意 3 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发生净亏损操作。 2. 公司在授权日期之前的下一个 5 个会计年度的最后 2 个会计年度的任何 3 个年度内,应保持盈余账户超过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不少于 P1,000,000.00。 3. 公司应首先以现金或其他可接受的投资或两者的组合,从公司未分配的盈余中转移并分配到指定的单独可变合同账户,金额至少为 P1,000,000.00,以及 4. 公司应始终在指定的单独可变合同账户中保持盈余,该盈余应超过该账户的认可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和准备金的部分,至少为有效保险总额的千分之二其上一年度的可变合同,或上一年度可变合同账户中已承认资产总值的百分之十,以较大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盈余均不得少于 P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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