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2-86, December 03, 1986 ] 保险代理人、可变合同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许可 根据第 1460 号总统令(也称为《保险法》)第 414 和 305 条授予以下签署人的权力,经第 1814 号总统令修订,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1 定义 本备忘录中使用的下列术语的解释如下所述的定义适用于: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人”一词应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湾。保险代理人是指代表任何保险公司索取或取得保险,或代他人向或从该公司转交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的申请,或提议或承担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任何人。此类保险的谈判。 C。可变合同代理人一词是指出售或提议出售可变合同的任何人,如上述保险法第 232(2) 条所定义,或在销售、谈判、制定或完成为他本人以外的任何该等合约。 d。总代理人是指代表任何保险公司索取或取得保险,或代他人向或从该公司转交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的申请,或提议或承担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任何人。此类保险的谈判,并由该公司授权在其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代表其进行由其签署的总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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