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和/或特许经营权的销售或转让指南(岛际航运业务的合理化)[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6-A]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6-A,1983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公共服务法》第 20(i) 条和1982 年 2 月 26 日的 MARINA-BOT 协议备忘录,为了保护现有运营商的利益并稳定国内航运业务,沿海船舶和/或特许经营权的销售或转让应在根据以下指南: 1. 在实际出售或转让沿海船舶和/或其特许经营权之前,卖方应通过适当的书面通知将其意图通知海事工业管理局和运输委员会,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拟议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建议售价;船只及/或专营权的详情(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随之而来的船只更换、改航、重新部署或其他变更(视情况而定)。 2. 船舶和/或特许权的出售或转让应基于公正合理的理由,不得损害或损害公共利益。 3. 特许经营权的出售或转让须符合以下要求:提议的买方必须是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和组织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实体,其股票或实收资本的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完全属于菲律宾公民;湾。提议的买方必须在财务上能够承担提议的服务并履行其运营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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