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4 号检疫行政令的修正15 题为“出示天花疫苗接种证书”[DOH 检疫行政令第 15 号。 1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4月07日
(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53 年 4 月 7 日 17 日 ] 检疫行政令第 17 号修正案15 题为“出示天花疫苗接种证书” 1953年1月31日颁布的第15号检疫行政令,现修改如下: 1.所有来自国外的人员均需提供最近三年内签发的有效天花疫苗接种证书抵达菲律宾港口后。 2. 未持有有效疫苗接种证明的未感染天花地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接受疫苗接种和/或监测。 3.来自天花疫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未持有有效预防接种证明的,应当接受预防接种和监测,拒绝接种的,应当在检疫站隔离14天。离开登船港的日期。 4. 被监视的人是乘客或机组人员的承运人的运营公司应负责在十四(14)天内每天将乘客或机组人员介绍给检疫局。此外,被隔离人员为乘客或机组人员的承运人的运营公司应承担 14 天期间因隔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5.公司拒绝承担将被监视的旅客或机组人员带到检疫局办公室14天的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违反检疫规定的责任。检疫行政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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