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53 年 5 月 20 日 19 日 ] 采用海上健康声明代替健康法案的检疫条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1952 年 10 月 1 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第 VI 部分第 95 和 96 条的规定,其中本局是本局的成员 本局特此发布下列关于健康单和海事健康申报的检疫规定,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 1. 带有或不带有领事签证的健康单,或任何指定的证明,任何船舶或飞机不得要求有关港口或机场的健康状况。 2. 船长在抵达某一领土的第一个停靠港之前,应确定船上的健康状况,并在抵达时填写并向该港口的卫生当局提交一份海事健康声明,如果携带出国,应由船舶外科医生会签。 3. 船长和外科医生(如果有携带者)应提供卫生当局要求的关于航行期间船上健康状况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4. 海事健康声明应符合本文所附模型。采用:1953 年 5 月 20 日生效:1953 年 5 月 20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采用海上健康声明代替健康账单的检疫条例[DOH 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pdf预览版采用海上健康声明代替健康账单的检疫条例[DOH 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