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49 年 12 月 1 日 2 日 ] 检疫局特派员的任命、晋升和解职条例 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第 3 和 4 节的规定以及总统办公室的指示在 1948 年 11 月 9 日的函件中,现公布有关检疫局特派人员的任用、晋升和离职规定,供有关方面参考和指导: A 委员会 1. 特派军官团——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第 4 条,检疫官员和护士应组成检疫局的委任官员队伍。 2. 委任方式——官员应由菲律宾总统根据局长的推荐委任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第 4 条进行检疫。 3. 委任官员的级别 - 检疫主任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第 4 条,我的军衔应为上校或上校,其下属的所有军官均应为中校、少校、上尉和中尉。 4. 初始委员会 - 一个初始委员会医学检疫官为少尉,检疫护士为少尉。根据本行政命令 B 段第 1 项设立的效率委员会应从有资格担任检疫官员或护士的公务员中选择应考虑进行初始委任的公务员。...
检疫局特派员的任命、晋升和离职管理条例[DOH 检疫行政令第2]pdf预览版检疫局特派员的任命、晋升和离职管理条例[DOH 检疫行政令第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