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OG No. 19, 3041(2005 年 5 月 9 日) 802,2005 年 2 月 11 日] 宣布 2005 年 6 月为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月修正公告第412 鉴于,1987 年宪法第二条(原则和国家政策宣言)第 24 节规定,“国家应承认通信和信息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鉴于,政府进一步认识到 ICT 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部门之一,因此,已决定全面实施国家 ICT 计划,以优化 ICT 的利用;鉴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委员会 (CITC) 通过第 269 号行政命令 (EO) 第 s. 2004 年,其任务是成为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政策、规划、协调和实施行政实体,将促进和开发综合性和战略性 ICT 系统以及可靠和具有成本效益的通信设施和服务;鉴于,作为一个授权的国家机构,CICT 热衷于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以鼓励与 ICT 相关的业务和投资,提高该国劳动力的技能,追求有意义的基础设施,并促进电子政务,这与菲律宾的目标相一致在全球 ICT 市场竞争;鉴于,政府还认识到有必要协调和协调政府和私营部门的 ICT 计划和项目以及其他与 ICT 相关的举措,以确保其与政府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鉴于,有必要修订第 412 号公告(第 1989 条),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信和办公系统技术的融合”的定义扩大到“信息和通信技术(ICT) ",在 EO No. 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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