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OG No. 42, 6444(2003 年 10 月 20 日) 439,2003 年 8 月 11 日] 宣布每年的 5 月为国家遗产月 鉴于宪法第十六条第 15 节规定:“国家应保护、促进和普及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资源” ; 鉴于,第 73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条,授权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 (NCCA) 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文化和历史遗产;鉴于,有必要在人民中建立一种意识,尊重和热爱菲律宾文化历史的遗产,并为保护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筹集物质支持; 鉴于,有必要加强人们对文化遗产地点、结构和景观的认识,并鼓励他们参与保护通过各种活动,例如在这些地点的表演艺术和/或视觉艺术和时尚展览、主题烹饪活动以及流行的民间食品展销会、设计回顾展和比赛、媒体和文学活动,以及对活生生的传统和非物质遗产的致敬;鉴于,有必要宣传、促进和庆祝我们人民的多元文化传统和我们土著人民的文化;我们的穆斯林、菲律宾华人兄弟的传统和遗产同样得到承认;鉴于,按照传统,五月是菲律宾全国庆祝大多数节日、节日和其他土著活动的月份;鉴于,鉴于上述情况,并本着强调将五月作为传统节日的象征以及人民参与保护有形和无形遗产作为国家生活一部分的月份的精神。...
宣布每年的五月为国家遗产月[第 3 号公告第439章]pdf预览版宣布每年的五月为国家遗产月[第 3 号公告第43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