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菲律宾共和国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第 36 条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 28]

相关行业:总统公告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7月12日
[ 公告号。 1947 年 7 月 12 日 28 日 ] 公布声明,菲律宾共和国承认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具有强制性的 IPSO 管辖权正义。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作为《联合国组织宪章》的签署国,也签署了国际法院规约;鉴于,《规约》第 36 条规定如下: “1.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2。本规约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它们承认法院在下列所有法律纠纷中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且无需特别约定,对于接受相同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a.条约的解释; “乙。任何国际法问题; “C。任何事实的存在,如果确定,将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d。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的性质或程度。 “3。上述声明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几个或某些国家的互惠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 “4。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规约》各方和法院书记官长。 “5。...
公布菲律宾共和国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第 36 条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 28]pdf预览版
公布菲律宾共和国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第 36 条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 2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