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12月23日
1971 年 12 月 23 日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注:该声明于 1972 年 1 月 18 日交存联合国。我,页。 18 和 808 UNTS I,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长 CARLOS P. ROMULO,特此声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菲律宾共和国承认作为事实上的强制性且无需特别约定,对于接受相同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国际法院对此后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的管辖权; (a) 条约的解释; (b) 任何国际法问题; (c) 任何事实的存在,如果该事实成立,将构成违反国际义务; (d) 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的性质或程度;但本声明不适用于任何争议—— (a) 双方已同意或将同意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的争议; (b) 菲律宾共和国认为基本上在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或(c) 另一方仅就该争议或为该争议之目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或或在将争议提交法院的申请提交前 12 个月内交存或批准强制管辖权的接受; (d) 根据多边条约产生的,除非 (1) 条约的所有当事方也是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当事方,或 (2) 菲律宾共和国特别同意管辖; (e) 由菲律宾主张或行使的管辖权或权利引起或与之相关—— (i) 菲律宾海床和地下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属于定居物种的生物体,或其在群岛中的类似物,如第 2 号公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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