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法院法官参考手册 [ 司法道德 ]

相关行业:参考书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司法伦理] 审判法庭法官的基准 I. 法官的作用 在司法中,司法机关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同时,它也有助于建立法治,否则社会就会混乱。然而,更重要的是,司法机构通过司法工作质量所产生的道德力量来实现这一目标。有人指出:在政府的三权中,司法在物质意义上是最弱的。尽管它在社会中的作用与赋予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作用一样崇高和重要,我们的思想可以想象或最有野心的人可以向往更高的高度,但它需要其他人的积极和积极的帮助。机构使其有效。国会必须提供充足的预算,并为行政权力提供必要的力量,以使法庭的命令和决定有效。为弥补司法权力的相对弱点,法官和法院有必要获得源自政府和人民的普遍信念和信心的无限道德力量。这种道德力量虽然是无形的、不可估量的和不可估量的,但与任何宇宙力量一样有效,甚至更多。我们有一个公理,即精神能量比原子能强,原子能是物质宇宙的强大基本力量。但是为了获得和保持公众的信任和信任,法院和法官有必要通过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实际上有权获得这种信任和信任。顽固的不服从和无纪律不是手段。相反,他们只会激起公众的猜疑和不信任,如果不是民众的愤怒和谴责的话。 [1]用《司法行为守则》的话说,要获得和维持人民的信任,司法机构必须“正直、称职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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