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9 月 1 日 菲律宾农业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人民农业部中华民国(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加强两国现有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认识到渔业合作将有助于渔业的共同利益和两国的经济发展, 考虑到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 希望建立一个相互渔业合作的框架顺利进行,并通过渔业合作为两国友好关系作出贡献,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为落实本谅解备忘录,菲中渔业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成立。 2. 联合委员会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组织结构。三、联合委员会应要求召开会议,会议地点由双方轮流举行。第二条 双方应开展联合委员会确定的渔业合作。第三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应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表明其生效的国内法律要求已完成。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 5 年,此后应自动续展 5 年,除非任何一方在签署日期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打算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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