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磋商与合作及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5日
2004 年 11 月 25 日关于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间的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目的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考虑到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国际活动,以及相互合作和协商的相应需要,以提高它们在管理和执行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证券和衍生品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效性,达成以下谅解: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 1. “当局”指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 “被请求当局”是指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向其提出协助请求的当局。 3. “请求当局”是指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出协助请求的当局。四、“法律法规”是指主管机关管辖的法律、根据其颁布的法规以及其他主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监管要求,涉及以下内容: (a)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重大信息的失实陈述以及与证券和衍生品有关的其他欺诈或操纵行为,包括招揽行为、投资者资金和客户订单的处理; (b) 证券和衍生品的登记、发行、要约或销售,以及与之相关的报告要求; (c) 市场中介机构,包括需要获得许可或注册的投资和交易顾问、集体投资计划、经纪人、交易商和转让代理人; (d) 市场、交易所以及清算和结算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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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科学技术部与大韩民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菲律宾农业部与罗马尼亚农业、食品和森林部关于农业科技领域合作和促进农业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将商业局与公司和协会注册有关的权力、职责和职能移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影响此类实体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法案。第 287 号联邦法]菲律宾共和国科技信息和通信技术部与国家电信秘书处和西班牙王国工业、能源和旅游部信息协会关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之间关于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协议的票据交换。马尼拉,1955 年 3 月 28 日至 29 日和 6 月 19 日至 21 日。指示有关政府机构,特别是财政部、内部收入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销售[行政令编号第318章]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友好关系和外交和领事代表的临时协议菲律宾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农业及相关领域合作和促进农业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就延长建立小屋和小型工业技术和发展中心的协议交换照会一项法案,批准、确认和批准陆军部长(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与马尼拉大主教(代表菲律宾群岛罗马天主教会)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此前各种庄园和财产的所有权罗马天主教会与菲律宾群岛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此类庄园和财产的拥有和管理权,并调整上述政府与西班牙银行之间的某些争议。第17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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