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10 月 2 日 柬埔寨王国公共工程和运输部与菲律宾共和国海事培训委员会之间的承诺备忘录 对海员培训和认证的认可 柬埔寨王国公共工程和运输部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和代表菲律宾共和国的海事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缔约方)根据《国际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 I/10 条的要求Seafarers, 1978, 经 1995 年修订(以下简称 STCW 公约),包括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以下简称 STCW 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如下: 第 1 条“管理”一词指“柬埔寨王国公共工程和交通部”。 “证书颁发方”一词是指“菲律宾共和国海事培训委员会”。第 2 条 发证方签发的国家证书应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主管机关提供证书认可的前提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随后确认, STCW 公约的规定由发证方完全生效。第 3 条 证书颁发方确保海员的教育、培训和评估按照 STCW 规则第 AI/6 节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确认维护证书登记册、适任证书、签注,以及确认可以根据 STCW 公约第 I/9 条获得有关此类证书、背书和豁免状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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