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6 月 12 日 蒙古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承认海员培训和认证的协议备忘录 1. 本协议是为了承认国家证书,根据 1978 年国际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STCW),于 1995 年修订,以下简称“STCW '95”。本协议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订立。 2. 在本协议中:“蒙古国管理局”一词是指蒙古国的“蒙古船舶登记处”,是蒙古国在海上运输和海洋事务方面的国家机构代表; “菲律宾政府”一词是指“菲律宾海事培训委员会”。 3.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通讯应发送至以下人员: 蒙古: 蒙古海事管理局局长 基础设施部 10 Anson Road #25-13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 电话:(65) 6225-0125 传真:(65 ) 6225-0305 电子邮件:info@mgnshp.rnn 网站:www.mqnship.mn 菲律宾共和国:海事培训委员会执行主任 菲律宾曼达卢永市 Ortigas Avenue 拐角 EDSA POEA 大楼 6 楼 电话:(632) 725- 1323、725-1298、727-5716 传真:(632)725-1266 电子邮件:info@m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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