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承诺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
2001 年 5 月 3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承诺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 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按照程序行事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附件第 I/10 条中提到的;还按照欧盟 1998 年 5 月 25 日理事会指令 98/35/EC 第 9 条行事;承认菲律宾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荷兰王国交通、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之间的海上运输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目标,以加强在海上运输领域的合作和了解海运和相关活动领域;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 2000 年 5 月第七十三届会议期间批准的 STCW 公约缔约方之间安排的指导;同意如下: 第 1 条 1. 海事培训委员会(MTC)以下简称“证书签发方”,是菲律宾共和国的主管当局。荷兰交通、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荷兰王国的主管部门。 2. 负责执行本承诺的主管机关的代理机构是运输、公共工程和水管理部的航运监察局。 3. 负责执行本承诺的证书颁发方的代理机构是负责官员的专业监管委员会 (PRC) 和负责评级的技术教育和技能发展局 (TE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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