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9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泰国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考虑到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于 15 日在马尼拉达成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7 年 12 月。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旨在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本协定对此类投资的鼓励和保护将是有利于激发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和将增进两国的繁荣,深信缔约双方之间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投资”一词系指由双方投资的各种资产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根据缔约另一方各自的法律和法规,特别包括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财产权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和使用权;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此类公司财产中的权益; c) 对金钱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的合同履行的索赔; d)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专利、商标、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誉和任何其他类似权利;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培育、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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