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17日
1999 年 8 月 17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前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有意为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扩大经济关系并增加两国领土的繁荣;已同意如下: 第 I 条 术语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1. “投资”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投资的任何种类的资产,更具体地说,但不是仅: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物权,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用益物和类似权利; (b) 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或此类公司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权益; (c) 对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的索赔,或对具有经济价值的表演的任何权利; (d) 知识产权、技术流程、商品名称、专有技术、商誉和其他类似权利; (e) 法律或行政决定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根据投资所在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对资产投资形式的任何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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