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 5 月 2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之间的经济和工业合作协定。西班牙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意识到缔约双方及其人民之间存在着特殊而密切的历史联系, 希望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发展它们之间的经济和劳资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认识到加强经济和产业领域合作的长远利益,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继续发展和促进两国经济和产业合作,为此目的,应尽可能促进西班牙和菲律宾的主管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以符合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既定的发展重点和重点,确定其认为最适合扩大和深化此类合作的领域,并促进西班牙和菲律宾政府主管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企业。第三条 本协定项下的合作可在以下领域进行: - 新工业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以及现有企业的扩大和技术改造。 - 联合投资生产资本和消费品。 - 联合贸易促进活动,例如交流相关市场和贸易信息、参加贸易展览会、组织贸易代表团和建立私人贸易协会。 - 有限使用许可、专利、设计和生产过程以及技术信息交流的许可协议, - 合作在第三国制定和实施工业和发展项目,包括机械、设备和服务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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