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关于使用文化发展项目教育特别基金协议的票据交换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8月11日
1967 年 8 月 11 日 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关于使用文化发展项目教育特别基金协议的票据交换 美国文化发展项目教育特别基金协议 通过交换生效笔记; 1967 年 8 月 11 日在马尼拉签署;带附件; 1967 年 8 月 11 日生效的美国临时代办菲律宾代理外交部长第 113 号马尼拉,1967 年 8 月 11 日阁下;我荣幸地提及我们 1966 年 4 月 26 日[1] 关于教育特别基金的换文,该基金由 1963 年 8 月 12 日批准的公法 88-94 授权,作为对 1962 年菲律宾战争损害立法的修正案,以及最近关于 1962 年文化发展基金的讨论,以及最近关于文化发展基金项目的讨论,由阁下政府于 1967 年 2 月 24 日正式提出,并作为附件 A 附于本说明。正如阁下政府的提议,该项目要求设立一个1500万比索的永久信托基金,其收益将仅用于资助菲律宾文化中心的项目和运营。文化发展基金资助该中心的表演艺术剧院、博物馆和艺术画廊、艺术和音乐图书馆以及开放圆形剧场的各种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信息、培训和教育计划促进和培养菲律宾人文化和菲律宾艺术家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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