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反走私合作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9月01日
1967 年 9 月 1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之间的反走私合作协议 马来西亚反走私合作协议 1967 年 9 月 1 日在吉隆坡签署; 1967 年 9 月 1 日在吉隆坡签署的交换照会和本协定的议定书,交换照会; 1967 年 12 月 1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意识到有必要规范菲律宾和沙巴之间的贸易,相信这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和互惠互利两国人民为促进贸易和密切合作以实现上述地区的和平、进步和稳定,达成如下协议: 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在实施和执行方面相互同意他们商定的措施,以规范菲律宾和沙巴之间的贸易。 2. (1) 马来西亚政府同意,任何由菲律宾公民拥有或控制的船只,无论吨位如何,均不得进入沙巴的港口和港口,除非出示以下文件: (a) 有效证书菲律宾当局签发的此类船舶的登记; (b) 由同一当局签发的有效港口许可证; (c)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2. (2) 马来西亚政府进一步同意,菲律宾共和国公民不得进入沙巴,除非该人出示以下文件: (a) 有效护照或菲律宾当局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但如果有关人员居住在菲律宾边境地区,根据本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入境和逗留的通行证就足够了; (b)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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