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22日
2002 年 11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员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已被正式授权缔结本协议, 希望在被判刑人员的移交方面进行合作,以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移送方”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经移送至其管辖的一方;湾。 “接收方”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被移送至其管辖权的一方; C。 “被判刑人”是指已被转让方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判刑的任何人; d。 “量刑”是指法院在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过程中下令剥夺自由的任何处罚或措施。第 2 条 一般原则 受刑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移交方的管辖区转移到接收方的管辖区,以执行对其判处的刑罚。第 3 条 中央机关 1. 各方应设立一个中央机关。 2. 菲律宾共和国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古巴共和国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任何一方均可变更其中央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变更通知另一方。 3. 转让请求应通过一方不时通知另一方的中央机关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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