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 3 月 1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之间技术合作条约 注:该协定于 1964 年 3 月 16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政府铭记关于农村发展的讨论这是两国政府代表在以色列外交部长阁下访问菲律宾期间举行的;考虑到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长和以色列外交部长在访问结束时联合发表的公报呼吁两国在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同意如下: 1. 以色列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定居方面的成功经验将通过菲律宾政府选定的新的和现有定居项目的开发提供给菲律宾。 2. 以色列政府将安排一个专家组供菲律宾政府使用,根据菲律宾政府的通知,该专家组将与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菲律宾科学家和专家组合作菲律宾政府,为选定区域的发展制定蓝图,该蓝图经过仔细研究和调查,并协助其实施。 3、菲律宾可向以色列派出专家组,考察和研究区域规划和发展以及土地安置的各个方面。四、根据本协定交换专家组产生的费用,由以色列政府和菲律宾政府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菲律宾政府的财政义务 — (1) 其专家和学员前往以色列的国际差旅费 (2) 在以色列维持菲律宾专家和学员的当地费用,包括国内差旅 (3) 菲律宾专家在以色列的服装津贴 ( 4) 菲律宾专家和学员在以色列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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