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8年02月26日
1958 年 2 月 26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19 号,196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63 年 10 月 15 日签署。双方交换了批准书。参考:本协议也在 IV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7. 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希望通过旨在促进两国之间友好往来的安排,加强两国之间目前幸福存在的和平纽带和友谊纽带,决定缔结一项条约为此,菲律宾共和国已任命其全权代表 FELIXBERTO M. SERRANO 阁下 以色列外交部代理秘书:以色列国部长 DANIEL LEWIN 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以良好和正当的形式,同意以下条款:人们。第二条 缔约两方发生争端,经外交不能圆满解决时,双方不得以武力解决,但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缔约各方应努力认可其他外交代表,这些代表在被承认和接受后,在其各自使团任期内,在互惠的基础上,享有《公约》普遍承认的权利、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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