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实施第三套金融服务承诺的金融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06日
2005 年 4 月 6 日 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第三套金融服务承诺的财政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作为“东盟”);注意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大幅消除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并通过扩大服务贸易的深度和范围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超越成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下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服务贸易总协定”}各国将在 2002 年至 2004 年期间进入第三轮金融服务谈判; HAVING 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定》第四条开展了金融服务谈判,并最终确定了第三轮谈判的一揽子承诺金融服务;寻求确保非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是在金融服务方面也给予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向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同样待遇;希望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提供的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成员国应在最惠国的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已同意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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