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服务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2日
2003 年 9 月 2 日 修订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服务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政府新加坡、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第一条第 3 款规定所有成员国均应参与东盟内经济安排,条件是在实施这些经济安排时,两个或如果其他成员国还没有准备好实施这些安排,更多的成员国可以先行;忆及东盟经济部长(AEM)于 2002 年 7 月 6 日在马来西亚云顶高原举行的务虚会上决定加快成员国内的服务自由化;渴望通过实施ASEAN-X公式,根据2002年9月12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第34次会议上通过的参数,加快东盟内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注意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五届东盟峰会上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其中第 II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以先行,如果其他成员国尚未准备好实施框架协议下的合作安排;提及《框架协定》第 XII 条,其中规定了修正;同意如下: 第 1 条 框架协议应在现有第 IV 条之后立即增加新的“第 I​​V 条之二”,内容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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