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2 月 4 日 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本协定的缔约国, 忆及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决心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决心为此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呼吁更多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有效执行对此类种群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力求特别解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21 世纪议程》第 17 项方案领域 C 中确定的问题, 即许多地区的远洋渔业管理不足,一些 jrc 被过度利用d;注意到存在管制捕捞、资本过剩、船队规模过大、为了逃避控制而进行船舶操纵、渔具选择不足、不可靠以及各国之间缺乏充分合作等问题, 致力于负责任的渔业, 意识到需要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海洋/茎的完整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 ing 作业的长期或不可逆转影响的风险, 认识到需要具体援助,包括财政、科学和技术援助,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有效参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深信就执行《公约》相关条款达成一项协议将最好地服务于这些目的,并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申明这无关紧要受公约或本协议“继续受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约束,同意如下: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 1 条使用条款和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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