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 4 月 14 日东盟便利搜寻遇险飞机和救援飞机事故幸存者协议 参考:本协议也在 10 年东盟 248 年公布。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希望加快和加强落实《东盟宣言》所体现的东盟目标和宗旨;并考虑到,在采纳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2 的搜索和救援中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后,承诺向在在他们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遇险,并允许飞机的所有者或飞机注册国的当局提供根据情况可能需要的援助措施;兹同意如下: - 第 1 条 缔约双方承诺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向在其领土和邻近海域遇险的航空器提供必要的援助措施。第 2 条 缔约各方在向遇险航空器和航空器事故幸存者提供援助时,无论该幸存者航空器的国籍如何,均应这样做。第三条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主管部门的控制下,允许搜救遇险航空器或营救航空器事故幸存者所需的航空器、船舶、设备和人员立即进入除禁止区域外的任何区域。据信此类飞机或幸存者所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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