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0年12月16日
1970 年 12 月 16 日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注:该公约于 1976 年 4 月 26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该公约也发表在 IX DFA TS No. 1, p. 101.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航空服务的运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航安全;考虑到此类行为的发生是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考虑到为制止此类行为,迫切需要提供适当措施来惩处违法者;同意如下: 第 I 条 任何在飞行中登上飞机的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非法劫持或控制该飞机,或试图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或 b.是实施或企图实施任何此类行为的人的共犯,即构成犯罪(以下简称“犯罪”)。第二条 各缔约国承诺对犯罪行为处以重罚。第 3 条 1. 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架航空器从其所有外舱门在登机后关闭之时起至任何此类舱门被打开供下机之时为止的任何时间都被认为是在飞行中。在迫降的情况下,在主管当局接管航空器和机上人员和财产的责任之前,该飞行应被视为继续。 2. 本公约不适用于用于军事、海关或警察服务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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