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8 月 26 日 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附规则第五章的修正。由 IMCO 大会通过 注:该修正案于 1969 年 8 月 26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该修正案也发表在 VIII DFA TS No. 2, p. 7. 在座的各位,问候: 鉴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已经认识到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提高海上人命安全;鉴于,大会通过了对 1960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附规则第五章的修正案;鉴于,修订案文载于本文书的附件,包括以新条例取代第 12 条,并增加新的第 19 条和第 20 条;鉴于,菲律宾政府认为该修正案是可取的;因此,众所周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特此接受对 1960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附规则第五章的修正案。本人,CARLOS P.罗慕洛,外交部长,特此委托,并加盖外交部印章。 8 月 26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六十九。 (Sgd.) CARLOS P. ROMULO 外交部秘书 附件第 12 条 船载导航设备 a.所有 1,6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型号的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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