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 6 月 21 日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 注:议定书于 1962 年 7 月 7 日生效,1962 年 11 月 12 日对菲律宾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1961 年 6 月 19 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第十三届(特别)会议上,注意到缔约国普遍希望扩大理事会成员,并认为在理事会中增设六个席位是适当的理事会,并因此将成员从二十一个增加到二十七个,并考虑到有必要为上述目的修改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批准, 1961 年 6 月 21 日,根据上述公约第 94 条 (a) 项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对上述公约的修订:根据上述第 94 条 (a) 款的规定,应删除公约第 50 条 (a) 款中的“二十一”一词,代之以“二十七”,具体说明上述公约,经批准的缔约国数量为 56 个,上述拟议修正案将生效,并决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议定书,每一项都应具有同等真实性,体现了上述提议的修改和下文出现的事项。因此,根据大会的上述行动,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起草;本议定书应开放给已批准或加入上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何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本议定书应于第五十六份批准书如此交存之日对批准它的国家生效;秘书长应立即将本议定书每份批准书的交存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秘书长应立即将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通知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或签署国;对于在上述日期之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本议定书应在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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