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 年 3 月 27 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90 号,1957 年 4 月 1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57 年 9 月 12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协定于 1954 年 7 月 7 日生效,1957 年 12 月 12 日对菲律宾生效.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193 UNTS, p. 135. 缔约各方,希望实施《联合国宪章》所载男女权利平等原则, 承认人人有权通过自由选择直接或间接参与本国政府代表,并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特此同意如下规定: 第一条 妇女有权在所有选举中与男子平等投票,不受任何歧视。第 II 条 妇女应有资格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不受任何歧视地参加国家法律设立的所有民选机构的选举。第三条 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不受任何歧视地担任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职和行使所有公职。第四条 1. 本公约应代表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以及代表大会向其发出邀请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供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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