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3月27日
1953 年 3 月 27 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90 号,1957 年 4 月 1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57 年 9 月 12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协定于 1954 年 7 月 7 日生效,1957 年 12 月 12 日对菲律宾生效.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193 UNTS, p. 135. 缔约各方,希望实施《联合国宪章》所载男女权利平等原则, 承认人人有权通过自由选择直接或间接参与本国政府代表,并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特此同意如下规定: 第一条 妇女有权在所有选举中与男子平等投票,不受任何歧视。第 II 条 妇女应有资格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不受任何歧视地参加国家法律设立的所有民选机构的选举。第三条 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不受任何歧视地担任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职和行使所有公职。第四条 1. 本公约应代表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以及代表大会向其发出邀请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供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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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政治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MOU)制定第 87 号公共公约——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第 88 号公约——关于就业服务的组织;第 89 号公约——关于受雇于工业的妇女的夜间工作;第 90 号公约——关于工业就业青年的夜间工作;第 93 号公约——关于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人员配备(1949 年修订);第 94 号公约——关于公共合同中的劳工条款;第 95 号公约——关于保护工资;第 98 号公约——关于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原则的适用;第 99 号公约——关于农业中确定最低工资的机器;和第 100 号公约——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第 10 号公告] 243]禁止人口贩运和利用他人卖淫的公约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之间的议定书,修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逃税公约,于 7 月 9 日在马尼拉签署1987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关于建立巴塞尔公约区域的彭格萨汉框架协议制止成年妇女人口贩运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7 月 9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挪威王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和资本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公约的修正议定书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承诺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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