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AB 2003 程序规则]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17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 [DARAB 2003 年程序规则,2003 年 1 月 17 日] 根据经修正的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第 49 和 50 条以及第 129-A 号行政命令第 34 条的规定根据其第 13 条,特此通过并颁布以下关于土地改革部审判委员会 (DARAB) 及其审判员进行诉讼的规则。规则 I 一般规定 第 1 节. 标题。本规则称为土地改革部裁决委员会 (DARAB) 2003 年程序规则。第 2 节。建筑。本规则应自由解释以实现土地改革计划的目标,并促进公正、迅速和廉价的裁决和解决土地案件、纠纷或争议。本规则中对董事会成员或评审员的所有提及的男性(他、他或他的)应解释为也意味着女性形式(她、她或她的)。部分 3. 技术规则不适用。委员会及其地区和省级裁判员不受程序和证据技术规则的约束,应以最迅速的方式审理和裁决所有农业案件、纠纷或争议,采用一切合理手段查明每个人的事实。案件按照公平公正。 3.1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案件需要审理时,适用一般适用于土地纠纷的诉讼法和判例法; 3.2 在没有任何普遍适用于土地纠纷的适用程序法和判例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土地正义,在可行的情况下,裁决委员会(Board)及其区域土地改革仲裁员(RARADs)和省级土地改革仲裁员( PARADs)以下简称为裁判员,有权在本规则未涵盖的任何特定情况或事项中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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