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则 110-127,法院规则)[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

相关行业:法庭规则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01日
[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2000 年 12 月 1 日]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则 110-127,法院规则)编号 00-5-03-SC。 - 回复:修订的刑事程序规则(规则 110-127,修订的法院规则)。规则 110 对犯罪的起诉 第 1 节. 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应按如下方式提起:(a) 对于根据规则 112 第 1 条需要进行初步调查的犯罪,向适当的官员提出申诉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的目的。(b) 对于所有其他罪行,直接向市审判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提出申诉或提供信息,或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在马尼拉和其他特许城市,除非在其章程中另有规定,否则应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除非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提起刑事诉讼应中断所指控罪行的时效期限. (1a) 秒。 2. 投诉或信息。投诉或信息应以菲律宾人民的名义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针对所有似乎对所涉罪行负有责任的人。 (2a) 秒。 3. 投诉的定义。- 投诉是指控某人犯罪的宣誓书面声明,由被冒犯方、任何治安官员或其他负责执法违法的公职人员签署。 (3) 秒。 4. 信息定义。——信息是指控某人犯罪的书面指控,由检察官签署并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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