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BC 备忘录,1996 年 2 月 15 日] 继本办公室 1995 年 12 月 5 日的备忘录,附上副本,重申“座位容量规则”以确定进口机动车辆是否受制于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149 条的从价税,特此规定以下准则: 1. 不得在不缴纳从价税 (AVT) 的情况下放行座位数少于十 (10) 的机动车辆,除非该车辆由进口货物放行机构 (ATRIG) 承保,该机构明确免除其支付 AVT。 2. 向国税局 (BIR) 签发 ATRIG 的背书,其中包含对机动车辆应付税款和关税的初始计算,应始终基于“座位容量规则” 由国税局接受或拒绝基于“座位容量规则”的初始计算。 3. 除马尼拉国际集装箱港口(MICP)在一站式处理中心(OSPC)有指定的BIR官员外,ATRIG的签发背书应通过官方渠道发送至BIR:在马尼拉港,由正式入境部门的官方信使亲自携带到 BIR 税务局第 33 号,在所有其他港口,由港口的官方信使到相应的 BIR 税务局( RDO),其管辖范围涵盖此类入境口岸。 4....
[卑诗备忘录]pdf预览版[卑诗备忘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