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法规 1939 年东部群岛大船长条例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修订版法律法案的权威性。 1939 年东部群岛区大区长条例 第 1. 2. 3. 4. 5. 6. 7. 8. 条的安排 简称 东部群岛区区大区长作为法人团体收购和处置的权力财产 归属于公司的财产 以信托形式持有 公司的购买者不受默示信托的影响 使用公司印章 任命区级最高大师的通知 政府权利 一项将名义上的东部群岛区级大师纳入其中的条例。 1939 年 3 月 17 日 简称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39 年东部群岛区大区长条例》。东部群岛区区大区长将成为法人团体 2.(1) Wilberforce Henry William Gubbins 凭委任专利来自英格兰古代自由和公认共济会联合大会所的大宗师东群岛地区大宗师及其如此授权和任命的继任者应为法人团体(以下称为公司),并应具有名称大区 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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