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和青少年(社区服务令)条例 2001 S 476/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001 年儿童和青少年(社区服务令)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事项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社区服务令 3 何时应发出社区服务令 4 下令前须向罪犯解释的事项5 社区服务令的内容和副本 6 罪犯在社区服务令等下的义务 7 社区服务令的期限 第三部分 违反和更改社区服务令 8 违反社区服务令 9 更改和撤销社区服务令的理由第 IV 部分 CASERECORDS 10 由社区服务官员保存的记录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工作类型第 S 476 号《儿童和年轻人法》(第 38 章) ) 2001 年儿童和青少年(社区服务令)条例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85 条,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第 I 部分 初步事项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儿童和青少年(社区服务令)条例》 2001 年,并将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社区服务官员是指在其监督下,罪犯将根据对其生效的社区服务令执行所需工作的人;社区服务令是指青少年法庭根据该法令第 44(1)(f) 条作出的命令,包括青少年法庭为执行第 45 条( 1)(d) 法案; S 6412014 wef 01102014 删去 S 6412014 wef 01102014 少年案件会议 指根据法令第 45 条召开的少年案件会议;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S 6412014 wef 01102014 犯罪者是指社区服务令对其生效的儿童或青少年 (a) (b);或青年法庭正在考虑针对谁发出此类命令; S 4972001 wef 01102001 S 6412014 wef 01102014 缓刑官是指根据《罪犯缓刑法》(第 3 章)第 3 条被任命为缓刑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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