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儿童和青少年(家庭会议)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召开家庭会议 4 家庭会议的组成 5 家庭会议的程序 6 有关根据法案第 44A (1) 条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处理罪犯 家庭会议附表程序 No. S 477 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第 38 章)2001 年儿童和青少年(家庭会议)条例 行使儿童和青少年第 85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儿童和青少年 ( 2001 年家庭会议)条例,将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启动法;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家庭会议是指根据第 44A 条召集的家庭会议。调查人员是指领导对犯罪人所犯罪行进行调查的警察;罪犯是指被少年法庭判定有罪的儿童或青少年;缓刑官是指根据《罪犯缓刑法》(第 252 章)第 3 条被任命为缓刑官的人;检控官是指在少年法庭就罪犯所犯罪行进行检控的人;书记官长是指下级法院的书记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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