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条例 2011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安全标准 附表 3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第 S 113 号消费者保护(贸易说明和安全要求)法案(第 53 章)2011 年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条例 为行使消费者保护(商品说明和安全要求)法第 11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规,并将于 2011 年 4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1 )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第 1 类货物是指任何已由下列 (a) (b) (c)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制定或采用并公布安全标准的消费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d) ASTM International;或第 2 类商品是指第 1 类商品以外的任何消费品;消费品是指通常供私人使用或消费的任何货物,不属于附表所列的任何货物,包括供应货物的包装;向公众公开的方式,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在其他地方;安全局是指根据 2018 年新加坡企业董事会法案(2018 年第 10 号法案)第 3 条设立的新加坡企业董事会; S 1842018 wef 01042018 特定安全要求是指为保护消费者安全而针对任何消费品的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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