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授权码头和地点)条例 2011 S 708/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2011 年海关(授权码头和地点)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1A 定义 2 授权码头和地点 3 授权码头和地点经营者的条件 4 与出口应税货物有关的条件 5 出口汽车燃料的例外情况或石油 6 其他法律的储蓄 7 撤销附表第 S 708 号海关法(第 70 章)海关(授权的码头和地方)条例 2011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行使根据《海关法》第 31(1)(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海关(授权码头和场所)条例,并将于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投入使用。定义 1A。在本条例中,投资贵金属是指《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附表 4 第 II 部分规定的任何投资贵金属;特殊锚地是指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条例(第 170A 章,Rg 7)附表 2 中规定的特殊锚地。 S 922021 wef 10022021 授权码头和地点 2.(1) 就该法令第 31(1)(a)(i) 条而言,附表第 I 部分第一栏指定的地点被规定为授权码头附表该部分第二栏指明的应课税货物的海上进口地点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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