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保释金和个人保证金)规则 2011 S 173/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2011 年职业介绍所(保释和个人保证金)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保证金金额 5 待执行的保证金 6 被释放的人 3 何时必须获得保释或个人保证金 7 被释放的人提供送达地址 8 因违反保函出庭而被逮捕 9 担保人的职责 10 担保人代替担保人 11 没收担保人的程序 12 对命令的上诉 13 直接征收第 S 号担保人应付金额的权力 173 EMPLOYMENT AGNCIES AC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第 92 章) 2011 年就业机构(保释金和个人保证金)规则 行使就业机构第 29(1)(l) 条赋予的权力法令,人力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职业介绍所(保释和个人保证金)规则,并将于 1 日生效。 2011 年 4 月。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被释放人是指任何因保释或个人保释而获释的人,视情况而定;移交羁押就获释人士而言,指根据为他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保释或保释条件,将自己交由法庭或职业介绍所督察(视属何情况而定)羁押这样做。 3. 当人必须被保释或个人保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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