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节能(交通设施运营商)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机场服务运营商作为交通设施运营商的资格 4 陆路交通运营商或港口服务运营商作为交通设施运营商的声明 第一附表 燃料和能源商品 第二附表 默认净热值 第三附表 默认能量含量值 第四附表 运输设施运营商 No. S 806 2012 年能源保护法(2012 年第 11 号法案) 2013 年能源保护(运输设施运营商)法令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为 21 2022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为行使 2012 年《节能法》第 45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能源节约(交通设施运营商)2013 年令2014 年 1 月 1 日投入运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商业活动相关的能源消耗是指在商业活动的运营中使用或处置能源,包括自用和损失在使用、提取、生产和传输中;能源是指从附表1中指明的任何燃料或能源商品衍生的任何形式的能源;能源商品是指无需燃烧即可获得能源的商品,包括电力、蒸汽、压缩空气和冷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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