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禁止入境)令上限。 133,或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移民(禁止入境)令 目录 1 引证 2 禁止入境的人 3 部长的自由裁量权 4 举证责任 5 以特殊理由入境 附表立法历史移民法(第 133 章,第 9 节)移民(禁止入境)令O 2 GN第 S 2111973 号 2009 年修订版(2009 年 6 月 1 日) 1973 年 7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移民(禁止入境)令》。引文 禁止入境的人员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除 (a) 根据新加坡法令第 7 条享有入境权的任何人外,禁止所有人员入境新加坡行为; (b) 任何拥有根据该法案第 11 条签发的有效再入境许可证或其姓名合法背书的人; (c) 任何人试图根据合法发给该人的任何通行证进入新加坡; (d) 根据法令第 56 条作出的命令豁免遵守法令第 6(1) 条的任何人; (e) 任何持有部长签发的证明书,证明他的入境符合新加坡及其妻子和任何 6 岁以下子女的经济利益的人; (f) 属于附表所列任何类别的任何人,并且根据财务总监的意见,应获准进入和留在新加坡。 3. 第 2(e) 段中提及的部长证书的签发或拒绝应由部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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