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禁止标志)令 目录 1 引文 2 禁止标志 立法历史 内部安全法(第 143 章,第 7 节)内部安全(禁止标志)令 1 1 通过修改法律(内部安全和公共令)(新加坡)令 1963 LN 231 的 16.9.63。 O 3 G.N.第 S 188196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3 年 9 月 16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内部安全(禁止标志)令》。引用 禁止标志 2. 制造、销售、使用、展示或拥有任何 5 角红星或锤子和镰刀形式的标志或装置,在合理推定该标志或装置是有意或可能的情况下以损害新加坡利益的方式使用,或促进或促进有损于或不符合新加坡和平、福利或良好秩序的目的,特此为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于 2 月 21 日创建日期2022 禁止 但本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根据《国徽(展示控制)法》(第 196 章)的规定暂时允许展示的任何国徽的展示或拥有。立法历史 内部安全(禁止标志)令(第 143 章,O 3)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内部安全(禁止标志)令的用户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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