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用和开始 4 经批准的财政和财政中心 5 优惠税率 6 确定应课税收入 附表号. S 8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17 年所得税(批准的财政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7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法规,于 10 日生效2017 年 3 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批准的办事处和联营公司,与批准的财务和财务中心有关, 指根据该法案第 43G 条批准的经批准的财务和财务中心的办事处和关联公司; AT1 工具是指通常称为附加一级资本工具的证券(不是股票或股份);集体投资计划与《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符合条件的活动是指经批准的财务和财务中心自行开展的以下活动 (a) (b) 交易或投资任何公司的股票和股份;交易或投资由 (i) 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发行或经营的存款证、票据、债券、国库券、商业票据、AT1工具和集体投资计划(不包括任何构成单位信托的集体投资计划); (ii) (iii) 根据《银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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